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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約定內容除了財產分割,更重要的內容是感情是否破裂,雙方是否同意離婚,以及子女歸屬撫養的問題,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夫妻雙方以及子女的人身利益關系。離婚協議書的有效條件比較嚴格,即使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做了上述約定,離婚協議書也并未因此而生效,而是應當自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后,該離婚協議書才自始生效。
如果雙方僅僅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但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書并未生效。即使起訴到法院離婚,該未生效的離婚協議書也只能作為法官判決離婚的參考,并非直接按照離婚協議書內容判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也就說離婚協議可以由當事人草擬,但是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備案。只有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備案了的離婚協議書才是真正生效了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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